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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举证法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应着重提供下列证据:
①书证:如在财物损坏赔偿案件中,能证明权利人对财物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权证;在侵害他人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能证明侵害名誉权内容的有关材料。书证应当提供原件。当事人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要提供原件线索或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否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②物证:例如被毁坏的财物,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等。物证亦应提交原件。当事人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但同是要提供原件线索或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否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③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这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当然,当事人拒绝陈述的,并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④证人证言:这是较为常见的证据,尤其是在侵害人身权的案件中是经常使用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都可以成为证人。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⑤鉴定结论:例如,对伤害程度作出的鉴定,对财产被损坏原因作出的鉴定结论。除了上述常见的证据外,其他证据还包括:视听资料,指利用录像或录音等反映出来的形象和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可供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争议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出的笔录,包括对勘验对象的记载、测量、绘图、拍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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